每年有成千上萬的懷孕(妊娠)婦女因接受放射線診斷治療而受到照射.大多數操作程序正確的診斷程序所致的胎兒劑量很小.例如,據統(tǒng)計,普通X射線腹部檢查胎兒受到的平均劑量為1.4 mGy, 最大值為4.2 mGy; X射線透視檢查(鋇灌腸),平均值為6.8mGy,最大24 mGy;計算機體層掃描(CT)骨盆檢查,平均值為25mGy, 最大為79mGy.對常用的放射性藥物檢查,所致胎兒劑量一般小于10mGy. 對于這些劑量,不會造成流行病學可以測出的智力發(fā)育障礙,畸形和出生前死亡等危險度的增加,也就是說不會超過這些疾病的自然發(fā)病率。但妊娠期間如何進行放射治療,則可能產生較大的胎兒劑量,以致對胎兒產生重大危害。特別是對骨盆部位的放射治療,盡管有好的防護措施,也會不可避免地對胎兒產生嚴重后果。因此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建議:
(1)在施行X射線、放射性藥物檢查和遠、近距離放射治療前,應當確定患者是否已經懷孕,以便采取特殊防護措施;
(2)使用輻射的醫(yī)學專業(yè)人員應當熟悉輻射對胚胎和胎兒的效應,患者也應了解有關知識。當胎兒劑量超過100-200mGy 情況下,(通常產生于放射治療,而極少產生于射線和藥物診斷程序),應當考慮與胎兒智力發(fā)育障礙、畸形、生長遲緩和胎兒死亡有關的危險。而危險的大小與在妊娠的各個不同時期受照射有關。胎兒早期危險最大,中期稍小,后期最小。
(3)對施行的醫(yī)療照射應當正當化(帶來的利益大于危險)。這包括將醫(yī)療上的需要與潛在輻射危險進行權衡的考慮。對于懷孕婦女必須同時考慮母親和胎兒兩個方面,
(4)醫(yī)療照射的應用應當符合最優(yōu)化原則,而在達到臨床診斷目的的前提下應盡可能減少患者不必要的照射。特別對妊娠婦女應專門擬定出合理的診療程序,以減少胎兒劑量。
(5)懷孕婦女進行了需要大劑量輻射的醫(yī)療程序后,應當對胎兒的受照劑量和潛在危險進行評估。
(6)以輻射危險度為依據,在胎兒劑量小于100mGy
情況下終止妊娠是不合乎正當理由的。在大于這個劑量情況下,應根據患者個人情況在知情的條件下做出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咨詢有關專家,盡可能把胎兒劑量估計得更準確些。例如,如果胎兒劑量剛好超過100mGy,而其父母又非常盼望有一個孩子,他們就不愿意終止妊娠,這應當讓父母得到適當的信息后,由他們自己做出決定。
我國政府對接受醫(yī)療照射的婦女和兒童的健康特別關心。在國家有關的放射衛(wèi)生法規(guī)中明確規(guī)定:
對孕婦和幼兒進行醫(yī)療照射時,應當事先告知對健康的影響。在最近發(fā)布的國家標準中,也明確規(guī)定:對婦女及兒童施行放射學或放射性藥物檢查的正當性更應慎重進行判斷;周密安排和計劃對孕婦施行的放射診斷和放射治療,以使胚胎或胎兒受到的照射劑量減少至最??;除有明顯臨床指征外,避免對孕婦或可能懷孕的婦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療。